能源与化工系学生请假制度

发布时间:2014-03-13

    一、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公假三种。
    事假必须出示能够证实事件的具体证明,或家长与辅导员联系请假。事假要有合理的事由,如参加无法调整时间的考试或者必须在上课时间完成的事情。接待亲友、参加亲人的婚礼、回家过节、考驾照等不能成为请假的理由。
    病假必须出示校医室或正规医院的病历、医药收据、请假单。
    公假必须出示学校、学院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代请假。
    发生紧急事情不能提前请假者,由本人直接电话通知辅导员,再委托同学持第一款所述有效证明代请假。
    三、补假。
    委托同学代请假,但是当时不能提供第一款所述有效证明的,可补假。由本人在请假结束后下一工作日内,持第一款所述有效证明补假,未及时补假者一律以旷课处理。非紧急情况的不给予补假,一律按旷课处理。
    四、请假时间。
    请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请假超过3天不超过一周,由系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上不超过一个月,需经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须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五、请假登记与销假登记。
    请假需填写统一的请假条,由辅导员或上级领导签名,并登记在《能源与化工系请假登记表》上方可生效。请假结束后一天内,需到辅导员处做销假登记,没有按照进行销假登记的,超过的请假时间按旷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