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能源与化工系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5-04-11

东莞理工学院能源与化工系

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2013年9月1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贯彻执行《东莞理工学院教学工作规范》,使全系教学及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与具体化,特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二、师德修养
    第二条  教师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计,按照“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与时俱进,模范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更新教育思想观念,努力探索新形势下高职教育教学发展的规律,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严谨治学,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以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发扬优良的学术风气和学术道德,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大胆探索,勇于创新,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  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注意结合教学工作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既要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
    三、岗前培训
    第五条  每年新进校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岗前培训,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学习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学习《教育心理学》、《高等学校教学论》、《现代教育技术》等课程,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育规律,熟悉教师职责,缩短工作适应期,以便尽快地顺利开展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  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学习,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实行考核制,凡获得教师资格证书者,方有资格担任课程主讲和晋升教师系列职称。
    四、任课资格
    第七条  教师任课资格及条件:
(一)经过岗前培训己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二)主讲教师应经过各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至少一遍以上,经专业负责人考核、系教学考核小组考核效果良好者,方能取得任课资格;新开课(第一次讲课)教师须按指定的章节内容在教研室内试讲,经集体讨论评议通过,方可取得任课资格;开新课(第一次讲授此课)教师应在开课前一学期在课程所属教研室试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课。
     (三)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更新知识,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
     (四)熟知教育教学规律,掌握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五、教学计划
    第八条  教学计划是指导教学工作的立法性文件,是学校和系里组织教学和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培养合格人才的设计蓝图。
    第九条  指导思想:
     (一)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发展的道路。
     (二)遵循“理论够用素质能力为主”的原则,突出高水平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特色。
     第十条  教学计划的制订要体现科学性、先进性、规范性。课程设置是教学计划的核心。课程设置应遵循如下原则:循序渐进原则;课程比例优化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增强适应性原则。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的制订(修订),必须在教务处组织指导下进行,并由系主任具体负责,由专业负责人制订。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教学计划,应由制订计划的专业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教学计划变更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方可执行。对涉及范围较大的变动,应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
    六、教学大纲
    第十三条  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规定课程内容的基本文件,是教师进行教学的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包括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必须编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包括:课程的目标与任务,课程的基本要求,课程(讲授)内容与重点、难点、学时分配,实验内容与学时分配,考核方法,教学建议等。
第十五条  基础课程采用由教育部统一颁发教学大纲,其他课程可由课程所在教研室自行编制。教学大纲必须经过教研室集体讨论研究确定,系主任审定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新开课程(含选修课)应于开课前一个学期,完成教学大纲的编写和审批手续,并据此进行教学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课程教学大纲须按专业汇编成册,以便进行专业教学内容的系统检查,避免课程间的重复与脱节。系主管领导、专业负责人有责任检查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情况。
    第十八条  教学大纲在执行中不得轻易更改。如需更改,须提出申请,报专业负责人和系主任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七、教材选用
    第十九条  各门课程都要选用教材或讲义,选用教材要注意体系、内容有较好的科学性、先进性,对学生要有启发性、适用性和思想性;任课教师应指定必要的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以利于学生自主性学习。
    第二十条  教材(讲义)的选用,一般由主讲教师提出,经专业负责人审核,系主任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教材管理员预订或印刷。
    八、课程授课计划
    第二十一条  课程授课计划是执行教学大纲的基本保证,是教师实施教学的具体计划。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开课前,专业负责人应召集任课教师以课程组为单位,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认真制定并填写好课程授课计划,经专业负责人核准,系主任批准后执行,每份授课计划需交教研室、系里、教务处各一份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执行课程授课计划时,不得随意改动,需变动时须经过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同意。
    九、备  课
    第二十四条  备课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圆满完成教学任务的基本保证,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对待。
第二十五条  教师备课时要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授课计划的安排,深入钻研教材,掌握课程体系、课程要求和基本内容,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备课笔记,设计好教案。
     (二)结合教学内容和学生知识基础,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理论联系实际,并不断充实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三)了解学生先修课的情况和后续课程的安排,合理组织教学,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
     (四)充分做好课前准备,使实验仪器、多媒体设备、教具等,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二十六条  教研室要加强对教师备课的指导,统一教学基本要求,集思广益,取长补短。
    十、课堂教学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意因材施教。
    第二十八条  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概念清晰,条理分明,理论联系实际;突出重点、难点;启发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的学习与思维能力。
     第二十九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言语清晰流畅,板书工整清楚。
     第三十条  教师要按时上、下课,并对学生的出勤率和课堂秩序负有检查、维持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教师要重视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广泛地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改进,力求达到教学相长。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师课堂行为规范":准备充分,提前到堂;关闭手机,衣着大方;认真考勤,严格要求;教学严谨,师生互动;教书育人,诲人不倦;知行统一,智能并重。
      十一、辅导与答疑
第三十三条  辅导、答疑一般采用排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
第三十四条  负责辅导答疑的教师应认真准备,按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没有配备辅导答疑教师的课程,应由主讲教师承担。
第三十五条  辅导答疑应着重帮助学生提高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个别学习基础较差的学生,要进行重点辅导。同时,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
       十二、实践教学
      第三十六条  实践教学是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教学一般分为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工程)实践五种类型
       第三十七条  实验:
       1、实验是为课程教学设计。通过实验使学生对课程理论及其应用加深理解,培养提高学生观察分析、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同时也对专业基本技能有了初步尝试和训练。在设置实验项目时,分成验证性实验、应用性实验、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
       2、实验课应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主讲教师不得随意增减实验项目或实训内容。主讲教师应参加每个实训的具体指导。
3、指导教师应认真准备实验。所有实验项目均应亲自试做,并认真分析试做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
4、在指导学生实验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的能力;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的能力;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5、对学生参加实验课的情况要认真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课者,除酌情对考试成绩进行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第三十八条  实训:
     1、实训是对学生单项技能和综合技术应用能力进行的训练。通过实训使学生熟练掌握职业(岗位)要求的工作技能和所学知识的综合应用方法。在实训安排上,尤其强调通过综合实训和模拟实训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他们实际工作能力。
    2、实训课应严格按实训教学大纲要求进行,主讲教师不得随意增减实训项目或实训内容。主讲教师应参加实训的具体指导。
    3、在指导学生实训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吃苦耐劳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设备的能力,加强技能的训练和熟练程度。
    4、对学生参加实训课的情况要认真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课者,除酌情对考试成绩进行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其实训课程作不及格处理,令其重修。
   第三十九条  实习:
   1、实习是专业教学阶段性的认识性实践教学,是理解专业知识,熟悉专业设备和工艺,了解岗位知识、能力(技能)、素质要求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
   2、各系部须按教学计划要求,认真制订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指派教学经验丰富、对实习较熟悉、有一定组织能力、具有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3、实习中,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要布置一定数量的作业或思考题,引导学生深入地向实际学习并及时督促检查。
     4、教师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与安全,争取实习单位领导支持与帮助,注意与实习基地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5、实习结束后要认真审阅学生实习报告,做好学生的成绩考核工作,写出实习书面总结报告,交系部存档。
     第四十条  课程设计(含大型作业,绘制测绘,会计模拟,上机实习等):
     1、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进一步提高运算、绘图和使用技术资料技能的重要环节。
     2、课程设计的内容应保证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要求。课程设计题目要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每次设计题目的类型不宜过多,但应给每个学生不同的数据。
      3、教研室负责课程设计全面组织工作,根据需要可建立课程指导小组。每个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不宜过多,并尽可能稳定指导题目。指导教师应在设计开始前两周准备好设计任务书、指导书,并做好一切必要资料准备工作。
      4、指导教师必须熟练地掌握设计内容方法,在设计过程中认真负责地进行指导、答疑和检查进度,并注意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观点与设计思想。
       5、教师在课程设计中既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又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使学生能顺利地完成设计任务,得到设计方法的初步训练。
       第四十一条  毕业实践(包括设计、论文):
       毕业工程实践(或毕业设计和论文)是针对经过了一定的理论学习和专业技能实训的学生,在取得职业技能证书后,在真实的工程背景下进行的工程训练。旨在帮助学生提高职业技能,同时在真实的企业环境中逐步培养提高质量意识,经济意识,市场意识,群体意识,安全意识,接受企业文化的熏陶。
毕业实践的实施应按照"毕业实践工作规程"的各项要求落实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
十三、作业要求
         第四十二条  每门课程均应依据其性质布置相应的作业量。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既要促使学生勤写多练,满负荷学习,又要防止负担过重。
        第四十三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确保质量。作业必须全部批改。教师必须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指导学生及时纠正。
       第四十四条  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占课程学习总成绩的10%左右。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的1/4者,教师应在期末考试前两周督促补交,否则应取消其考试资格。
      十四、考试考核
       第四十五条  应根据课程目标的要求选择适当的考试方法。考试日程由教务处与各系(部)协商后在考试前一周公布,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和时间。
      第四十六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科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六类学习内容。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尽可能大,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全校公共基础课和各专业主干课都要逐步建立试题库。
     第四十七条  期末考试应拟制A、B两套试卷,其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同,由教务处随机抽取使用,另一套试卷备作补考使用,试卷应由教研室、系审批。
     第四十八条  复习备考期间,教师不应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不得泄露考题,不得在考试中给学生以任何暗示,违者按教学事故查究处理。
    第四十九条  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每次考试都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评分时要严格对照评分标准,使评分结果有较好的信度。
    第五十条  全校公共基础课要尽量实行教学小组集体出卷、阅卷评分制,考试(核)课程由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督导室、教务处负责抽查阅卷评分情况。
    第五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考后应作考试评析,引导学生深入理解,进一步总结所学内容。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三天内将成绩单和考试情况小结送交教务处成绩管理员。
    十五、教学纪律
   第五十二条  为严肃教风,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得更改。教师均应以服从教学为原则,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应填写调、停课申请单,经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调、停课。
第五十三条  教师因故要求调、停课,必须由教师或系教学秘书到教务处办理手续,不得由学生代办。己获同意的调课、停课,由教务管理员通知相关任课教师和班级。学校统一安排的停课,须经主管院长同意后由教务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各个教学部门。
    第五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十六、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系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喜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由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