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14

化学工程与能源技术学院本科生转专业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加强对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东莞理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转专业是指由当前修读专业(新生为录取专业)转成修读另一个专业。

      第三条 为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控制转专业的比例。转入学生数控制在该专业当年招生总数的5~10%以内,转出学生数控制在该专业当年招生总数的5%以内

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出转专业的申请:

      1.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2.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特长;

      3.学校认为学生就读现专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

      4.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

      5.因教学改革需要组建卓越班、创新班、实验班等。

     第五 申请转专业者,转专业前在本专业所修各科成绩都在及格以上

     第六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已转过一次专业;

     3.有违纪行为;

     4.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

     5.特殊录取类型申请转到统招专业;

     6.休学、保留学籍状况不正常;

     7.超出教学条件承受限度,未获转入院(系)批准;

     8.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七条  理工类专业的学生不允许转入文科类专业学习。入学时低分录取的专业不可转入高分录取的专业

 第章  转专业的程序

    第  受理转专业的时间和允许申请转专业的情形

    1.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受理一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同时受理二年级学生在本院(系)内相近专业之间转专业;

    2.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受理学生申请留级到新生所在年级并转专业,同时受理一年级学生在本院(系)内相近专业之间转专业;

    3.统一公布受理转专业申请的具体时间,符合条件的学生只能选择一个专业作为转入专业。

    第九  学生申请转专业程序:

    1.学生本人与家长协商意见一致;

    2.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转专业审批表并提交;

    3.学生所在院(系)审批;

    4.转入院(系)考核后审批;

    5.进入学校审批流程。

    第  学院审批流程:

    1. 教学指导书审核;

    2. 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3. 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 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十一条 学校审批流程:

    1. 教务处审核;

    2.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确认;

    3.学校教务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分管校领导批准;

    5.正式发文公布结果,并由转入院系通知本人。

   转专业的组织管理

      第十二 学院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以及学院学工办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等组成。具体职责为:制定本学院转专业计划、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工作方案;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组织考核以及提出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第十三  专业应根据教学条件的承受能力适当控制转专业的学生人数,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质量。如果当年申请转专业的人数超过当年招生人数的5%,二年级学生则按照已修读课程平均绩点排名高低确定可转专业学生名单,而一年级学生须等待期末成绩平均绩点排名高低确定可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十四  转专业工作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所有相关的管理人员、教师、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在规定时间之外,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第十五   在接到允许转专业的通知之前,学生必须遵守纪律,安心于所在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十六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七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同一要求或更高要求的课程学分,转专业后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无效,必须重新修读;除通识教育课程之外的其它课程学分,经申请可考虑认定为全院公选课学分,但认定学分总数不得超过4学分。

     第十八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的第一学期应及时完成学分的认定。

  附则

    第十九  本办法自20171225日起施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化学工程与能源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化学工程与能源技术学院

  201712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