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学生个性发展,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加强对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全面推动学校一流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建成,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东莞理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东莞理工学院争创一流本科教育2025行动计划》和《东莞理工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录取的原则,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三条 本科生转专业是指由当前修读专业(新生为录取专业)转成修读另一个专业。
第四条 为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控制转专业的比例。转入学生人数不超过学院当年招生总数的10%,转出学生人数不超过学院当年招生总数的5%。
第二章 转专业基本要求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出转专业的申请:
1.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2.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特长;
3.学校认为学生就读现专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
4.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
5.参加学校各类创新班、卓越班及实验班等教学改革班选拨的学生,通过择优录取转入新专业。
第六条 第一学期申请转专业的一年级新生,入学录取的高考成绩不低于转入专业当年在同地区的最低录取分数,其他转专业学生的已修课程平均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前10%(含10%)。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已转过一次专业;
2.有违法违纪行为;
3.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
4.特殊录取类型申请转到统招专业;
5.休学、保留学籍状况不正常;
6.超出教学条件承受限度,未获转入院(系)批准;
7.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八条 理工类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文科类专业学习,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当年未在该生生源地招生的专业。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九条 受理转专业的时间和允许申请转专业的情形
1.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受理一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同时受理二年级学生在本院(系)内相近专业之间转专业;
2.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受理学生申请留级到新生所在年级并转专业,同时受理一年级学生在本院(系)内相近专业之间转专业;
3.学院统一公布受理转专业申请的具体时间,符合条件的学生只能选择一个专业作为转入专业。
第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程序:
1.学生本人与家长协商意见一致;
2.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转专业申请至学院;
3.学院完成审批并公布审批结果;
4.转入学院完成转入审批工作并公布转入审批结果;
5.教务处、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审批并公示审批结果;
6.获批学生凭学籍异动通知单到转入学院报到学习。
第十一条 学院审批流程:
1.学院审核转专业申请;
2.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批转专业申请;
3.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上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审批流程:
1.教务处审核转专业申请;
2.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转专业申请;
3.学校教务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学校发文正式公布转专业结果;
5.获批学生凭学籍异动通知单到转入学院报到学习。
第四章 转专业考核方法和审核标准
第十三条 各专业应根据教学条件的承受能力适当控制转入和转出的学生人数,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质量。
第十四条 如果当年申请转出的学生人数超过学院当年招生人数的5%,一年级第一学期申请转出学生按照当年高考成绩百排名确定名单;其它申请转出学生按照已修课程平均绩点排名确定名单。
第十五条 申请转入的学生须通过学院组织的考核,考核采用“心理测评+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心理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的能力情况及人格特质,通过心理测试的考生方能进入笔试和面试环节;笔试主要考核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学习能力;面试主要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包括专业知识、综合分析等能力。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依据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按学院拟批准转入名额确定名单。
第五章 转专业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负责转专业的审批工作。
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以及学院学工办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等组成。具体职责为:制定本学院转专业计划、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工作方案;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组织考核以及提出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第十九条 转专业工作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所有相关的管理人员、教师、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在规定时间之外,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条 在接到允许转专业的通知之前,学生必须遵守纪律,安心于所在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放弃转专业,已办理转专业者,不允许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同一要求或更高要求的课程学分,转专业后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无效,必须重新修读;除通识教育课程之外的其它课程学分,经申请可考虑认定为全院公选课学分,但认定学分总数不得超过4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的第一学期应及时完成学分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 对在转专业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个人,由学校纪检部门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取消转专业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7日起开始实施,试行三年。《化学工程与能源技术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程与能源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化学工程与能源技术学院
2020年11月27日印发
附件2 东莞理工学院申请转专业学生情况汇总表(学院填写)(1)(2).xls
化学工程与能源技术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