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与化工系课堂考勤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13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东莞理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和条例,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我系学生的日常课堂纪律,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勤的对象
    能源与化工系全体在校生。
 
    二、考勤的范围
    1、学生正常上课,实习、劳动、军训。
    2、大一学生早读、晚自习。
 
    三、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每学期第一天开始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与正常教学活动的,必须按请假程序请假,凡未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者,一律按旷课处理。旷课含擅自离岗,擅自离校。
    第二条 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在一学期内:
    (一)系内处分连续旷课1至2天或累计达到6至10学时者,给予系内通报批评处分;
    (二)出现如下情况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并按校有关规定处理:
    1、连续旷课2至4天或累计达到10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连续旷课5至6天或累计达到21至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连续旷课7至8天或累计达到31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连续旷课9至10天或累计达到41至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连续旷课11天以上(含11天)或累计51学时以上(含51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请假不超过三天由辅导员审批;超过三天不超过一周由能源与化工系主任审批;超过一周不超过一个月的,须由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请假超过一个月的,须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请假期满应及时到辅导员处销假。
    第四条 班级内考勤,由班委集体负责,每周上报考勤结果,课堂考勤结果需有科任老师签名。
    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参加课程期终考核:
    1、缺课学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三分一;
    2、旷课达3次或6学时以上
    根据考勤记录,出现以上情况的无考试资格学生名单,会在考前一周上报到能源与化工系办公室,由办公室老师通知学生本人并上报教务处。
    第六条 学生的确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或参加军事训练者,经申请批准后,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体育系或军训团按条例指定的其他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